津地税所[2008]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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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第一、二、五条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6号

失效

2008年4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登记注册、总分机构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确定为总分机构的情况,要向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凡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可以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出具上述分配表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经营但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其实际取得收入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所得税。

  四、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要切实加强对总分机构企业的管理,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登记、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总机构向外省市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主管税务机关凡新确定或依照规定撤销的总分机构情况,要及时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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