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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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第一条“资产总额”的概念废止,第二条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8号

已被修订

2008年3月1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第九十二条所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职工人数全年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全年平均数。

  二、关于预缴方法

  企业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照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加当期增长幅度计算税款,并按月或季平均预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1、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占其利润总额超过50%的;2、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全部职工人数25%以上的;3、企业当年有税法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采用上述方法预缴税款的,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符合《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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