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按月核定征收或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2日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68号文件)和《关于规范印花税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津地税地[2008]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印花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花税应按属地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管,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随营业税(城建税)按月申报制度,纳税人应按汇总缴纳、核定征收等方式据实进行申报。具体规定如下:
1、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将采取分批次逐步全面推行纳税人按月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理时间和地点,我局将另行通知。
2、凡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未经我局批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前,自2008年4月1日起一律采取按月汇总缴纳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任何印花税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
3、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随营业税(城建税)按月申报制度,纳税人可通过远程电子报税进行操作。当月未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应当进行零申报,否则将视为未申报。
咨询电话:25201084 252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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