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制定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只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查帐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仍保留了应税所得率的三个选项,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要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四,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全部采取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五,要认真做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便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六,要及时做好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如何进行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确保新纳税申报表的使用。
七,市局拟定了关于2008年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已刊登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远程电子抱税网站上,各单位可在报税大厅进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