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8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
我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发票》、《预售款收据》)可开具至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消费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交付部分房款,取得《预售款收据》的,可在2008年1月1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付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不动产发票》。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交付订金、预付款、购房款时,均应索取《不动产发票》。交齐款项后,凭《不动产发票》第二联(办证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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