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票据中心: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发票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企业特点,在现有"十万元版"《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服务发票)的基础上,增加"百元版"服务发票。
一、"百元版"服务发票适用于小规模、小额零散服务收费的服务行业纳税人收费时开具。
二、"百元版"服务发票7-11代码位为7111,其他代码、规格、联次、印制要求、工本费与"十万元版"相同(票样见纸质)。
三、各地税局应当根据企业特点、经营规模、收入状况及核算情况,确定发售不同版面的服务发票。
四、各地税局要对现在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和审查,重新确定其使用服务发票资格,严格控制"十万元版"发票的发售范围。
五、"百元版"服务发票自2007年10月15日启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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