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7]4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印制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印制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7]4号

全文有效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印制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照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2004]8号)及《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津国税征[2006]17号)要求,必须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得使用其它类型的收购凭证。

  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式样除应包含《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要素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收购凭证名称应包含“废旧物资”字样,例如“XXXX(企业名称)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2.收购凭证版面不得超过千元版。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的版额,一般应控制在百元版以下。对少数确有需要的回收经营单位,可在严格控制印制数量的前提下,批准印制千元版的收购凭证,但必须在收购凭证票面上加印“开立金额超过2000元无效”字样。

  四、回收经营单位现使用的收购凭证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延续使用到2007年9月底,但单份收购凭证最大开立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五、各单位要及时向回收经营单位宣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的做好收购凭证管理工作。

  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