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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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8]14号

全文有效

2008-3-2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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