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5]4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两种“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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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两种“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5]45号

失效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修理、修配汽车行业的发展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现行行业专用发票中增设“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格式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经批准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汽车时使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从事修理、修配业收取修理费时使用(汽车维修业务除外)。

  二、汽车销售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按《关于对汽车交易市场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6号)使用的"印制企业名称发票"可使用到1996年1 2月31日,逾期不得使用。

  三、“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均为四联、48开25份一本。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其余联次用有光纸印制。每册售价均为:3.80元/本。

  四、(已废止)上述两种行业专用发票均系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款凭证使用,此票由天津市第五印刷厂印制,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向区县国家税务局(分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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