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5]3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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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8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31号文件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5年以后,发生销货退回,不再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税明电[1994]1号)明确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销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此项退货额可以从其1994年当期销售额中予以扣减。”据此,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1994年1月1日以前的销货退回,不再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档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对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各种资料加强管理,建立档案,详细登记和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表》及其调整和抵扣税款的详细说明、计算期抵扣比例、计算期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期超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累计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等等。

  (二)建立月报制度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情况,各单位应于1995年9月1日起,逐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一),由税政科于每月5日前汇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并附简要说明,其中,属内资企业的,报市局税政一处,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报市局税政二处。

  (三)建立年报制度根据市局津国税一[1995]2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按市局津国税一[1994]5号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关于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问题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对已核定数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进行了抵扣,为进一步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请各单位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于199 5年8月底前上报市局,属内资企业的,报税政一处,属三资企业的,报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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