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5]3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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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墙改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5]44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 95]24号转发)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日期上述文件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而市局收文已是95年6月。文到之前,企业均按规定交纳了税金,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购买方对进项税额也予以抵扣,这样,按照税法规定,无法办理免税。因此,原则上办理免税应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如果企业确需办理免税的,必须将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换开普通发票,并需对方税务部门开具进项税额未予以抵扣的证明,经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准产证、原始生产工艺配方、一九九五年度产品检测报告(质检21站)、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并填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到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06 7),由市墙改办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墙改办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墙改办审核盖章 的核定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根据津国税一[1995]16号文件规定,深入到企业,就企业申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专管员、所(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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