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征[1995]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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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1995]4号

全文有效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缴销空白行业专用发票和自印带单位名称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经税务分局签章 后,由分局负责监销。

(二)分局向市局缴销未售出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经市局签章 后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由税务分局留存,一份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留存。由市局负责监销。

(三)发票承印厂向市局缴销未发出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经市局签章 后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由承印厂留存,一份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留存。由市局负责监销。“发票缴销表”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五、发票的检查各分局对发票的检查应做到经常化。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类发票每年最少检查一次。对违章 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处罚。

六、发票报表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行业专用发票领、售、存月报表”(见附二),同时抄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行业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见附三)。

(三)各税务分局、发票承印厂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自印发票季报表”(见附四)。

七、本制度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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