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4]4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4]40号

失效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最近,我局发现一些单位对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不尽一致:有的企业已入帐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没有取得购货方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有的折扣业务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出现“兰码”和“红码”,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按“作废”发票办理。

  二、购买方在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凡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开立红字发票的,一律不准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销售方发生商品折扣业务应在发票上填写实际销售额、实际单价和实际税额,将折扣的数额及原价填写在备注栏内(没有备注栏的在发票最后一行用括号注明原价及折扣数额)。填写时一律用蓝色复写纸一次性复写,不得用红蓝两种颜色填在一张发票上,也不得用两张发票来反映一笔业务。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处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