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4]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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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4]8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注:工商统一收据部分已废止)

       一、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及工商统一收据。

       二、凡经市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可使用到1994年1 2月31日,库存量大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延至1995年9月30日。

       三、适用范围

       (一)收购凭证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收购农副产品、废品的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使用,收购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二)“销货清单”适用于经营项目(品种)多,开立发票工作量大,一次销售多种商品的企业。“销货清单”作为发票附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汇总金额开立的发票及抵扣凭证不附“销货清单”无效。

       (三)工商统一收据适用于全市各种经济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内部、外部暂收、暂付结算往来款项时使用,不再使用其它收据,不得代替发票。

       四、领购手续上述三种凭证由市局税收征管处负责发放和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9月30日前到市局征管处办理领购手续。

       五、工本费标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字(89)32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上述票据工本费每本分别为:收购凭证:40开p100(四联四色)2.00元;销货清单:16开p100(四联四色)3.00元;工商统一收据:48开p150(三联三色)1.50元;发售时必须开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本费收据。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工本费价格,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领、用、存制度及手续,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单据领用存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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