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税一199432号
全文有效
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4]8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和《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当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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