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计[1998]3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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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3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我市1999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停用1998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共二种:

  1、二轮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陆拾贰元整(其中:税额陆拾元,工本费贰元)。

  2、轻骑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伍拾元整(其中:税额肆拾捌元,工本费贰元)。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包括:

  1、“车船使用税机踏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1)  

  2、“车船使用税机踏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2)

  3、“车船使用税机动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3)

  4、“车船使用税机动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4)

  5、“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5)

  6、“车船使用税拖拉机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6)

  7、“车船使用税自行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7)

  8、“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纳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09)

  9、“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免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10)

  10、“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1)

  11、“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2)

  12、“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3)

  13、“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免(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4)

  14、“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5)

  15、“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6)

  16、“车船使用税助力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7)

  17、“车船使用税助力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8)

  三  、1999年各种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工本费单价如下  :  

┌────┬──────┬────┬────┐

│序  号   │  名称     │  代码   │  单  价    │

├────┼──────┼────┼────┤

│1  │机踏纳      │  D01  │贰元  │

├────┼──────┼────┼────┤

│2  │机踏免      │  D02  │贰元  │

├────┼──────┼────┼────┤

│3  │机动纳      │  D03  │贰元  │

├────┼──────┼────┼────┤

│4  │机动免      │  D04  │贰元  │

├────┼──────┼────┼────┤

│5  │拖拉机纳  │  D05  │贰元  │

├────┼──────┼────┼────┤

│6  │拖拉机免  │  D06  │贰元  │

├────┼──────┼────┼────┤

│7  │自行车纳  │  D07  │伍角  │

├────┼──────┼────┼────┤

│8  │机非动船纳    │  D09  │免费  │

├────┼──────┼────┼────┤  

│9  │机非动船免    │  D10  │免费  │

├────┼──────┼────┼────┤

│10      │非动车纳  │  D11  │一元  │

├────┼──────┼────┼────┤

│11      │非动车免  │  D12  │一元  │

├────┼──────┼────┼────┤

│12      │三轮客货纳    │  D13  │贰元  │

├────┼──────┼────┼────┤

│13      │三轮客货免    │  D14  │贰元  │

├────┼──────┼────┼────┤

│14      │人力小三轮纳│  D15  │一元  │

├────┼──────┼────┼────┤

│15      │人力小三轮免│  D16  │一元  │  

├────┼──────┼────┼────┤

│16      │助力车纳  │  D17     │贰元  │

├────┼──────┼────┼────┤

│17      │助力车免  │  D18  │贰元  │

└────┴──────┴────┴────┘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1998年的各种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一律停止使用。

  五、对于停止使用的1998年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各业务(征收)所、代征单位要将结存的票证上缴分局计会科,计会科核实无误后,按有关规定缴销。

  六、对停用的各种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在票证管理的帐务处理上,各用票单位按“上缴”处理,分局计会科按“收回”处理。分局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销的作废标志,应按“上缴”处理,同时必须在1998年12月份《票证用存月报表》上反映。

  七、各种作废标志及工本费务于1999年1月20日前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缴清。

      附件:1999年启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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