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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津地税法[1998]4号
失效
1998年10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8]93号)要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地税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1998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市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通知后,经过研究,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时悌为组长,副局级巡视员贺宝生、局长助理王伟生为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税政处、征管处、税收计划处、稽查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责成法制处牵头具体承办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工作。市局机关的自查工作由法制处具体负责落实。
为了有效深入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市局以《地税法[1998]1号》文向各地税分局及有关基层单位及时转发了总局的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并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过程中,市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及时制定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地税法[1998]2号),下发到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并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重申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深入、不能走过场。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情况,我局已另文上报国税总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文件精神,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为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迅速地成立了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布置到每一个科、所,开展了自查和重点检查。税收执法检查基本做到了查前有计划,查中有方法,查后有结论,整改有措施。
二、重点明确,行动到位
这次税收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两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地税系统内部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分十一个重点问题: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2、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3、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
4、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5、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6、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7、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8、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9、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10、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11、其他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问题。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在对分局的执法检查进行监督、指导的同时,对各业务处负责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进行了检查,对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检查。
对市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在重点检查过程中,还专门下发了重点检查(汇报)提纲。
在自查中,各单位认真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在各科所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地方税务分局组织力量对各科所执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市局在重点检查阶段,先后派出执法检查组对六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数占全部检查单位的30%。各重点检查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市局检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据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保证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章立制、依法行政通过执法检查,没有发现市和区县两级地税机关有违反税收法规“自立章法”的现象。在市局组织召开的“清理欠税”、“收入分析”、“清理漏征户”、“税权分工”等各种会议上,市局领导多次强调要用规章制度管人管户,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订立规章制度要以税法为依据,该收的坚决收,不该收的不能收,有困难的按规定办,确实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防止个人说了算,防止征税的随意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我局制发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在减免税的范围、审批核准权限、审批程序以及减免税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税收减免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项列举的减免税的范围办理,地方政府确定的减免税不得超越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给予明确答复,并退还申请;纳税人要按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减免税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免税要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对200余户企业按规定恢复了征税,纳税金额4000余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制定了补充意见,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了部署。各地方税务分局在区县政府的协调下,与有关部门紧密联系,保证了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行政方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主要还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即:《关于办理营业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操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公路货运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私营企业建帐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货物运输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通知》等。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市局认为,各分局都能够积极地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天津市地税系统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总体是比较好的,各单位认真贯彻了税收法律法规,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各级政府、人大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是支持的,没有在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给税务机关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以往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得以改正;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对草案中涉及的税收条款能认真审查,坚持原则,坚决“不开口子”。
但在税收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一些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做出以后,没有按照要求督促企业调帐;部分市级收入误入区、县库,有混库现象;有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罚款税款票据填开不规范;欠税现象依然存在等。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本着边查边改的精神,拟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执法检查常抓不懈,形成制度化。这次检查已告一段落,但我们准备充分调动稽查力量,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开展稽查工作中,努力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结合税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把好政策关,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对内明确责任,对外严格程序和手续,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缓税逾期和稽查补缴逾期造成欠税的,进行认真清理,督促欠税单位积极筹措资金补缴欠税。对于确实一时无法缴纳欠税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让企业按规定期限做出切实可行的分期缴纳计划,力争在年内将所有欠税清理入库。
4、对于税务处理决定做出以后,没有按照要求督促、企业调帐的问题,我们将补充完善稽查规程,将督促被查单位调帐列入稽查规程,同时要求被查单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调整帐簿,并将调帐凭证复制盖章后报送检查单位。
附件:
1、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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