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1998]4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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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4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1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以前欠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清理入库20%.为完成上述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和二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扣缴。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一经发现有偷、逃国家税款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三、对1998年仍享受“以税还贷”税收政策的欠税企业,在其办理“以税还贷”审批过程中,必须先缴纳欠缴税款,尤其是98年新增欠税和陈欠能缴部分。否则不兑现“以税还贷”政策。

  四、对在1998年内有出口退税的欠税企业,其出口退税税款首先用于清缴企业欠税。

  五、按照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屡催不缴的欠税,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强行扣款。同时,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予支持,保证欠税企业所欠税款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不发生新增欠税。

  六、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各商业银行对此类企业应加快实施注入流动资金、实行封闭贷款的政策,确保企业无新增欠税发生。

  七、对1997年末累计欠缴工商税收在500万元以上、1998年上半年不能履行其同征收税务机关签订的《清欠责任书》的欠税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八、对那些不按“税、贷、货、利”用款顺序合理分配资金、拖欠应缴税款的企业,要限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数量,或将发票收回税务部门掌握开立,在新购买和开立发票的同时缴纳应缴税款和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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