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税收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地税计[1998]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保证税款准确入库,根据我市税收征管分工的调整及天津市税务局税五(1994)1号转发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将采用税收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1、税款的入库
(1)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委托行业管理部门按税收综合负担率代征的税款,由代征单位先将税款汇总,然后按照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规定比例进行分解,分别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入库。
(2)对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及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的其他个体税收,平时各分局暂按“个人所得税”、“个体营业税”分别缴入金库对帐单的过渡科目,月底由计会科按照附表二规定的调库比例,对科目和税款进行一次性更正;有条 件的分局可由征收单位直接按照附表二规定的比例将税款分解,分别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入库。
2、统计口径按税收综合负担率征收的税款,均属“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在《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这部分税款统计于“个体经济”栏内,在《个人所得税统计月报表》中反映在“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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