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外[1998]2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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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外[1998]25号

失效

1998年8月4日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税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第七印刷厂: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的发票管理,市局决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单位及个人,凡属缴纳营业税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除外),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85mmx105mm,中英文对照,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打字纸,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专用水印纸,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三联:会计存查联,打字纸,印色为黄色;第四联:仓库存查联,打字纸,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每本定价为3.50元

  四、各分局自1998年10月1日起,到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购“专用发票”,并开始对外发售,在此之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对外发售,剩余的空白发票清理封存,并将封存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填写发票缴销表报市局统一销毁。

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缴销空白发票。

  五、从事联运行业货运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申请印制带单位名称发票和计算机使用的发票(有实际需要的,也可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发票)。其中,自印计算机使用的发票必须按固定的格式印制并编印号码。由单位申请,地税分局行文报市局审批,并附申请单位使用计算机发票的管理制度、自行设计的票样和印制数量。

市局批准后,分局根据市局批复的文件,填开“自印发票核准证”,由申请单位到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七、有关报表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领、售、存月报表”(附件一),同时抄送市税务咨询所。

      (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附件二)。

      (三)各分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自印发票季报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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