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1998]3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我市地税系统征管工作的发展,规范营业税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外)使用的发票,自1998年9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通用发票”纳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印制。
二、“通用发票”适用范围:纳税人在结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凡不适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发票的;及按规定不得领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的,均使用此“通用发票”。
三、“通用发票”仅限于地方税务局(所)在“窗口”填开,不得对纳税人发售。
四、“通用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190mmX88mm=48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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