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征[1998]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二、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增加第四联:报核联,印色为绿色。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由市外经贸委签发(盖章 )后交市地方税务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交有关分局,做为货代企业领购“货代发票”的资料备案。货代企业领购“货代发票”时继续按照市局地税征[1997]20号文件规定查验天津市外经贸委制发的“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准购卡”。原发票领购薄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的“货代发票”,自文件下发后即投入印制和发售,可与旧版“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交叉使用。旧版“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空白发票由货代企业填写发票缴销表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缴销。
五、货代企业领购“货代发票”后,必须设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开具时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一个运单开具一份发票。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必须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管。打印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全,打印作废字样附在存根联上备查。
“货代发票”只限领购单位自己使用,不准转借、转让、代开和倒卖,不准扩大经营范围开具。
六、“货代发票”的发售价格按原规定执行,即:0.6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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