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的检查报告
地税计[1998]12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1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局领导的部署,为了让此次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由市局税收计会处会同征管处、财政局预算处迅速联合转发了总局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检查要求,于五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对全市地税系统截止到1998年一季度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了一次深入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弥补文化事业建设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及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广播电视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所属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费人的广告经营收入及联办节目经营收入作为计费依据,按费率3%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在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前,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对娱乐业及除上述单位外的广告业征收了教育事业发展费。
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征收入库600万元,1998年一季度征收入库46万元,预计1998年全年将征收700万元左右。从今年征收的情况看:缴费单位存在着许多资金困难,
一是纳费单位的资金严重不足。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告媒体越来越受重视,广告业竞争也日益激烈,许多单位纷纷投资扩建和更新改造,其资金来源大约80%靠银行贷款,每年仅还贷款利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单位无力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是个别单位领导缺乏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足够重视。认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涉及不到偷、漏税问题,能拖则拖,或者打个报告申请免交,造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拖欠。
通过这次检查,摸清了我市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底数,为今后进一步搞好此项工作打下了基础,针对缴费单位存在的意识淡薄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宣传力度,提高各单位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认识,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同税来缴纳。
2、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其征收入库的管理和监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保障精神文明建设资金的稳定来源。
3、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稽查力度。由各地税分局,按照国务院及我市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开展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专项检查,对不及时缴纳的,税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足额上缴外,还要按其欠缴数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财税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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