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财税〔2012〕2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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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2〕26号

全文有效

2012.5.4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贯彻全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 适用范围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纳税人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计征率,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扣除额)*计征率

  应税收入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的,以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业额(销售额)确定应税收入。

  扣除额是考虑到我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等因素,结合我区平均行业利润率,确定扣除标准,具体为:一、二类地区扣除额75000元/月,三类地区79000元/月,四类地区83000元/月。

  (三)     计征率

  全区计征率表

序号

行业

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0.5

2

采矿业

3

3

制造业

0.8

4

批发和零售业

0.7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6

建筑业

1.4

7

餐饮业

1.4

8

娱乐业

2.5

9

其他行业

1.7

二、对于纳税人所取得收入,难以界定其适用行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照《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相关内容确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国税发[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安行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97]第018号)第四条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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