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藏国税函[2004]5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区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安装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25号)文件,对我区建安企业开具《外管证》等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鉴于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所辖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汇总纳税单位的建安企业的税收已由自治区交通厅实行了代扣代缴。因此:为了减少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税收征管难度,保证政策的延续性,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区直属征收分局所开具的《外管证》,各地、市、县国税局应依照规定认可,企业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区直属征收分局要加强对《外管证》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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