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21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使“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尽快全面落实到位。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迟缓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加速认定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在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日和15日向区税政法规处通过传真上报一次,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区局税政法规处书面报告一次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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