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18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认证工作是金税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和填开过程的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总局和区局的工作部署抓紧、抓好、抓实。
二、各地(市)国税局及其主管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发票数据录入工作,仔细核对,以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三、各地(市)国税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将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宜在办税服务厅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配合,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切实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填开工作,因工作责任问题出现差错,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总局要求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等,逐级上报至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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