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5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76号)精神,现就全区重点工程(包括光电工程、小水电工程和武警部队工程等,下同)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凡经自治区计委下达投资通知的,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征税款。
二、中央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投资通知后,经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工程款项,其应征收的税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源泉控管,配合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三、对建设工程在日常或竣工结算拨付工程款的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税收完税凭证或复印件,对不能如实提供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拒绝拨付工程款。
四、建设工程投资或拨款单位发现工程施工单位未解缴税款,应及时通知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征收各项税款。税务机关要主动了解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严格建设工程税收的管理,建立部门协税管理档案。
五、各税务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做好建筑工程税收征管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计委抄送的投资下达文件按机密件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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