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函[2006]15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初始发行时需要载入购票限量和开票机数量,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内均未设置这两项,而过去使用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藏国税函[2000]41号)已作废,致使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时相关信息出现空白。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解决上述问题,自治区国税局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进行了适当的修改(见附件),使之包含了办理初始发行所需载入的全部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应填报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领购专用发票后,凭该表和《发票领购簿》办理初始发行。
附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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