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植保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10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由于以往的税收政策对“植保”概念界定不清,导致涉及“植保”项目免税政策执行困难。为便于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现对植保项目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中列示的植保项目,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农业植物检疫,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的行为。对符合上述限定条件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营业税条例享受减免税的照顾,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套用植保免税条款,享受税收减免。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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