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县以下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现将《昌都市国家税务局落实高效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昌都市国家税务...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软件已发布,请各单位根据《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电子缴费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藏税发〔2019〕3...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