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8]7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税法规定,跨地区经营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对于我区在内地所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仍回西藏缴纳还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新税法尚未明确。为保证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区跨省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总分机构均在区外或总分支机构中任一部分在区外的企业,且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企业,在相关政策未明确之前,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西藏在内地所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回西藏缴纳),上述企业暂不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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