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民在农区从事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16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市询问,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运输业免征营业税,通过货运税控系统对农牧民免税收入代开票时能否征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111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126号)的规定,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并在下一征期退税。因此,对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运输业务取得的免税收入,在代开票时均应按规定征税,对所征收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实行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80号)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126号)的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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