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43号
全文有效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税收政策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啤酒瓶随啤酒一同销售,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该随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自行提取的啤酒瓶包装物押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包装物押金范畴,这部分销售收入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此复。
现将《昌都市国家税务局落实高效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昌都市国家税务...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软件已发布,请各单位根据《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电子缴费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藏税发〔2019〕3...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