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6]108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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