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电话:0891-6834536。
特此公告。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审批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印制企业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纳税人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纳税人 |
区县税务机关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7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地方税务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2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3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6〕9号公布 |
4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
地方税务机关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5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6〕9号公布 |
6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地方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7 |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
国发〔2016〕9号公布 |
8 |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
地方税务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 58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9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0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1 |
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2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3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4 |
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5 |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
地方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17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
国发〔2016〕9号公布 |
现将《昌都市国家税务局落实高效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昌都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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