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9日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下的建筑物包括城镇建筑物、民房、工农业建筑、公路、桥梁等。
铁路下的铁路包括国家级铁路、矿区专用铁路等。
水体下的水体包括地表水体(如江河、湖海、水库、沼泽、冰川等);形成暗河的地下水体。
二、关于建立协作机制问题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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