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通办是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主管机关,授权经公告的税务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通办业务分为“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 “全区通办”三类。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本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同城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全市通办”是指各地(市)纳税人可以在本地(市)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全区通办”是指我区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全区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四、我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证明办理、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发票办理、申报纳税和宣传咨询等7个方面。其中:列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78个(详见附件2),列入“全市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77个(详见附件3),列入“全区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69个(详见附件4)。
五、纳税人可以根据“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全区通办”业务范围,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事项。
六、“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全区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章式样(详见附件5)。
七、纳税人在办理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应依法履行相应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八、纳税人存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以及申请办理事项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办理通办业务。
九、通办业务税款缴纳方式仅限TIPS实时扣税。
十、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了解相关通办事宜。
十一、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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