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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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通告

2013年5月28日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为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做好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逐步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

  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时间

  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动

  二、试点后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五)增值税征收率为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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