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9]16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4日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如何处理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101号)收悉。
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虽然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通过少计收入,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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