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9]15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0日
阿里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阿国税发〔2009〕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了解,各地区交通局作为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是由自治区交通厅委托代理,是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的一个项目办,其职责仅为项目的管理。为做到源泉控管,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对全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仍然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公路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国税函〔2006〕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25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切实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报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对全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其他税收的征管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在认真做好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监管的同时,加强相关附属工程的检查管理,避免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
五、公路建设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一五”期间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顾全大局,切实保证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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