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7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3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已发布。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各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将参照同类型车辆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车辆信息,逐级上传至自治区国税局,以备区局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相同车型的价格。上传路径为区局FTP://CENTRE0//政策法规处/车购税/同类型车辆价格信息。
二、《办法》对原有的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单做了相应的改动,新的申报表、单从2006年7月起开始启用,以往的车购税申报表单同时废止使用。文件下发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新申报表的学习、宣传和辅导,保证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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