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9]203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沙石适用资源税税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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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沙石适用资源税税目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9]20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市反映,公路、建安等工程用沙石(土)适用何类资源税税目规定不明确,为确保税收执法的统一性,现对砂石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

     沙石列入资源税非金属矿原矿中“其他未列举石料”税目,按照2元/立方米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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