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发[2009]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14号)下发后,实际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由于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较多,形成较大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致使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成为当期应退税款。经研究,现对我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暂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拉萨、日喀则、山南、那曲地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联系国库办理2月份电力产品增值税发、供电环节预征税款的退库工作,退税工作务必于2009年4月15日前办理完毕。
二、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地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对于2010年后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根据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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