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6日
现就其他个人是否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十三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营业税起征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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