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5〕118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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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5〕11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2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我区各级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自治区级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暂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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