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6]38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国家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国家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38号

全文有效

2006.04.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国家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