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14〕125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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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14〕125号

全文有效

2014-08-1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藏国税发[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认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认真执行《办法》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行依据的规范、统一;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面提升制度建设质量;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办法》和《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通知》确立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制发。只要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严禁以通知代替公告。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做的个案批复,应按《个案批复规程》办理,需要抄送本辖区执行的个案批复文件,应以公告形式制定并公布。

  (二)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网络、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流程的,应会签征管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应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会签、合法性审核时,需一并提供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意见征求、会签单位、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起草说明通过公文系统流转(在公文系统中列入“发文说明”项目下),但不随公告正文对外公布。政策法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通知》的要求,对起草部门送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从制定程序、实质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若是由政策法规部门起草的,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外,应将起草人、部门审核人、合法性审核人区分开。未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领导不予签发。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备案、审查及清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公告制发后,应及时通过公报、报刊、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刊登、张贴、宣传;报刊、税务网站的刊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等向上级税务机关备案本级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审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制定机关应采取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按照总局或区局的统一部署进行;清理结果要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宣布失效、废止或修订的方式加以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强化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

  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等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规定办理,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谁起草谁解读”,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进行政策解读,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要考虑纳税人的需求和社会各界容易产生的不同理解,政策解读应随正文通过公文系统(在公文系统中列入“附件”项目下)流转、审核、会签、签发、公布。

  附件:(略)

    1.关于***公告的起草说明(模板)

  2.***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告的政策解读(模板)

  3.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模板)

  4.***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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