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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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5-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自2016年5月31日起废止。有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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