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7-7-18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昌都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工作部署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自纠整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查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7〕51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开发中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工作自查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78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的通知》(藏国税函〔2017〕4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实现自查目标。
二、领导机构
为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自纠整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昌都市国家税务局迅速成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增值税发票自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导落实。加强增值税发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加大督查督导工作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组 长:李 梅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索朗顿珠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成 员:货物和劳务税科、政策法规科、所得税科、征收管理科、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科、市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区)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和劳务税科,贺志龙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三、自查内容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项梳理、逐项规范、逐项整改、逐项提升,确保各项发票管理政策规定落实到位。自查工作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各单位所辖企业是否接受上游风险源头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其上游风险源头企业有销售无进项、或进销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逐票核实,纸质发票是否与电子底账中的信息一致,是否具有完备的经济合同,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经济业务的发票流、资金流、业务(货物)流是否相符等。要加强实地调查工作,特别是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机制要加强。
(三)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虚抵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四)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红冲、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
(五)纳税人当期申报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有免税销售额但无免税备案手续;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当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他等栏填报数额异常等。
(六)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以及税总发〔2017〕46号文件规定,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息系统》进行推送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各单位要把此次自查当作提升发票管理质效的重要措施,不敷衍,不搪塞,把自查工作抓牢抓好。对自查发现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即知即改;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协作、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要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本单位自查整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迅速建立自查机制,对辖区内纳税人,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开具和抵扣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增值税发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加大督查督导工作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市局相关部门将对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自查质量不高、发票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各项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绩效问责。
(四)各征收部门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精神来落实,以上六项自查内容既是本次自查整改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单位应于7月26日前将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报送路径为ftp: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7年临时性工作/增值税发票管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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